一、事项名称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的批复》(陕编办发[2017]136号)规定:同意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牌子,负责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三)《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2号)规定: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包含货物类30项,工程类1项,服务类12项。(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包含货物类43项,工程类5项,服务类15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单位为陕西省省级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受理情形
1、列入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依法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列入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人自愿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3、采购单位已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审批或备案,并推送至给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四、办理材料
1、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2、项目采购需求书,并加盖公章;
3、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以上资料可从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下载样表。
五、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11室。
六、办理机构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一)业务受理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业务咨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29-88661306
业务受理电话:029-88661258
十、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