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服务指南> 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正文详情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负面清单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3日00时00分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负面清单

 

(一)建设单位负面行为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4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各人参加招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5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6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7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的;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的;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的;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8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9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未进行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10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12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13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14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15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16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17

向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18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将拆除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9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而未采用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20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超出印刷、邮寄的成本,以营利为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21

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23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24

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陕西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25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6

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27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8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9

建立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具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的;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的;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的;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的;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的;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的;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30

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的;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的;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1

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32

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二)勘察设计单位负面行为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让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3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4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6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7

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8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10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违法手段去的材料进行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11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三)施工单位负面行为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3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7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材料进行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8

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9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四)监理单位负面行为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4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6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材料进行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7

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8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进行分包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未选配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10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五)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1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2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3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4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5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7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9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10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11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情节严重的;对政府投资项目,不遵守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情节严重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2

建立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具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的;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的;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的;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的;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的;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的;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13

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的;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的;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的;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14

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的;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的;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15

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16

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负面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1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2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

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4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