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 〔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促进污染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能够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体系,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指导,结合实际、努力创新的原则。
(三)坚持先行试点,形成经验后稳步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以二氧化硫为突破口,初步建立初始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构建排污权管理体系。通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制度体系,在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纳入目标考核的化学需氧量和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三)建设排污权监控体系。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管理台账、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强化排污权交易的全过程监管工作,确保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排污单位的减排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逐步改善环境质量。
四、试点范围、对象及交易模式
(一)试点范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均应参加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
(二)试点主要污染物。试点种类为“十二五”国家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污染物4项约束性指标。以二氧化硫作为首批交易试点,逐步开展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污染物的交易。
(三)交易方式。利用网络公开透明的优势,网上报名确认交易资格,采取环境权电子平台交易的方式进行。
(四)交易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资金管理办法,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易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排污权回购、重点减排工程治理、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与维护、排污权交易管理服务费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等。
五、实施重点
(一)建立全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探索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调查确定重点排污单位,研究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体系,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实行有偿分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二)建设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完善排污权核定管理、交易管理、排污权指标管理、信息查询管理、总量管理等系统,建设统一的排污权信息对外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交换机制,为环境管理决策和公众提供信息支持与服务。省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参与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
(三)逐步拓展排污权交易范围。在省上已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近期组织开展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在2012年适时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将国家控制的4项约束性指标全部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
(四)严格排污权交易准入资质审核,建立排污权交易资质审查制度。对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及来源进行审核,建立该类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排污总量管理台账,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排污权交易。
(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适时出台《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对排污单位排污权进行规范管理,加大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力度,为顺利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奠定基础。
(六)探索建立以各市为交易主体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在总量控制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环境容量较大但需严格保护生态的地区可将富余总量交易给有需求的地区,所获取的收益用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通过交易模式的探索,逐步推进地区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六、部门分工
试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参与,负责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并加强运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排污指标的收储,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以及负责搭建和运行排污权交易平台,并达到具备交易排污权的基本条件。
(二)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三)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
(四)省监察厅负责对环境保护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日常监察,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