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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日00时00分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8.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9.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1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4.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1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1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禁止设置

18.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19.印刷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中小学教科书印刷项目强制使用,其他印刷项目限制使用

2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21.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22.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2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24.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2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禁止设置

26.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27.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28.苛刻的验收办法

禁止设置

29.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合理设置

3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3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2.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禁止设置

33.对服务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提供供应商确认的、相应的证明材料

34.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3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36.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37.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38.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9.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40.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禁止设置

4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42.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43.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

44.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45.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46.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47.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48.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50.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51.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52.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合理设置

53.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54.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