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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日00时00分

 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二、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依法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以及符合规定自行推荐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三、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四、采购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200元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

五、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出现上述情况的,采购活动组织单位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处理。

六、采购人聘请专家参与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论证、投诉、质疑复核、以及履约验收等活动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