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交分管领导签署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信息产生科室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负责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科室签署审查意见;
(四)最后交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未经审核把关和审批签发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重大信息由局党组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接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审核通过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网发布。
政办科应该依法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经常登录相关网站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各主要承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保密审查专门人员或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保密审查专门人员或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