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2018】1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和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论证,我们对《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84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