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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2日00时00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制定的《安康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09


安康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2345便民服务热线),改进政务服务工作作风,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问责实施办法》、《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单位和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外聘人员。
  
(二)承担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等职能,应当进入政务服务平台的单位。
  
(三)进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公的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违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所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
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造成政令不畅的;
    2.
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进驻后存在“明进暗不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问题的;
    3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内的项目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4.
无充分理由不接受12345热线整合,或不按要求与12345热线实现互联互通的;
    5.
违反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二)履职不力、平庸无为
    1.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办事群众(企业)、交易各方或者政府造成损失的;
    2.
工作被动落后,无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
违反日常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程序、决策失误
    1.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的;
    2.
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因决策失误或措施不当,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行政、造成影响
    1.
违规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擅自表态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事项办理,造成事项未按期办结,产生不良后果的;
    2.
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存在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未按标准收费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违反相关交易规定和程序,在交易过程中人为设置标准、门槛,造成不公正、不公平交易,产生不良后果的;
    4.
12345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不按要求及时办理,群众满意度调查长期处于后进位次的。
   
(五)工作失职、办事拖拉
    1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态度恶劣、敷衍了事、质量低下,出现不应当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的;
    3
.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承诺时限或标准的。
   
(六)铺张浪费、贪图享受
    1
.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请客送礼,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用公款支付的超标准、超规格消费、娱乐活动的。
   
(七)暗箱操作、规避监督
    1.
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影响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2.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中,未按规定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违规暗箱操作,拒绝接受监督的;
    3
.存在其他不接受党内、法制、公众和舆论等方面监督行为的。
   
(八)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1
.公文处理中,存在不及时办理来文来电、违规或擅自办文、出现内容重大差错、丢失文件资料、泄露重要秘密、违规使用印章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2.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
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其它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处理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同时具备二种或二种以上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五)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对问题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条  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提醒;
   
(二)警示;
   
(三)诫勉;
   
(四)限期整改并责令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九)辞退或解聘。
   
(十)党内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本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其中,对单位(部门)问责追究适用以上15种方式。构成违纪的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