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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妇幼保健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处理情况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7日00时00分

安财采投处字[2018]1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汉滨区文昌南路长兴金座八号楼后办公楼一楼

 邮编:725000

法定代表人:杜长芝

联系电话:0915-3291223

授权代表:曹仲富

联系电话:18992511100

地址:汉滨区文昌南路长兴金座八号楼后办公楼一楼

邮编:725000

被投诉人:安康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高新区汉江路西侧

联系人:黄治芳

联系电话:18809152227

被投诉人:安康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地址:汉滨区大桥南路17

联系人:张立

联系电话:0915-3288913

二、基本情况

2018710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安康市妇幼保健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AKZFCGGKZB-2018-02)”

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书落款时间为201872日)。

投诉事项1:采购过程不公平、有倾向性打分;

投诉事实依据为:个别评审人员发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打分偏差较大。

投诉请求为:请求相关部门对此项目采购、评审过程及专家打分情况依法核实并公示等。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过程不公平、有倾向性打分”的事实依据“个别评审人员发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打分偏差较大”,本机关调取201864日开标、评标现场音像资料核查,未有证据表明上述投诉事项存在;关于打分情况,本机关责令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不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标准、客观评分不一致、赋分畸高、畸低等事项。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维持原招标结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康市财政局

201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