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安财采处〔2020〕1号
一、当事人情况
1、举报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3号
2、被举报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御公馆2号楼
被举报人:中国人寿财险安康分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81号
被举报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瀛湖路3号兴华都市花园2幢2单元
二、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开标现场向本机关提交举报资料。举报事项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安康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本机关向中国人寿财险安康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要求对举报人提供的短信对话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说明,中国人寿财险安康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对举报人提供的短信对话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机关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发出《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要求说明中国人寿财险安康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指认中国人寿财险安康分公司为独立经营管理的企业,并不知晓举报资料涉及的信息和内容。
本机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发出《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要求证明短信对话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在《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串通投标情形。举报人未能进一步补充其他举证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串通投标。
三、处理决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安康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证据不足,串通投标举报事项不成立。
安康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