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石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实训基地及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增加附属工程采购项目(二次)” (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XSD2020-SQ-0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池河镇良田村二组
被投诉人:陕西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国际城7-2-403室
相关当事人:石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地 址:石泉县城关镇杨柳新区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将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视为无效的依据不明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安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