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康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 事 人:安康鑫海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心石村三组
二、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9日,石泉县政府采购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反映安康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使用造假资质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安康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安康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处88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安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