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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7日00时00分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发改投资〔20204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干部作风大整饬和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施工图设计由省、市交通部门批复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具体承担施工图设计由县级审批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应对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要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范围和方式

(一)凡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必须依法依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路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应分别执行《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交发〔20181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陕交函〔20201015号)有关规定。

(二)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农村公路项目,也可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9119号)执行。

三、重点工作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权责

一是完善招投标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招投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建立有效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等内部管理招标人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定招标人代表、确定中标人、合同履约、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二是依法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实施采购前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理由报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予以纠正。

(二)突出招投标监管重点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及招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加强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报审、信息发布、招标文件报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时,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办法的评标标准及方法清楚明确、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符合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市局将不定期对全市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履约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规范招标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招标程序资料报备。

1.上报招标方案。招标人应在办理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5日前,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书面说明项目具备的招标前置手续、标段划分、标段估算、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情况,经同意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非交通部门下达的计划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报备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的内容,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5日前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同时填报《安康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表》(见附件2)。招标人如需发出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的,招标人应认真审核把关,并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3.报备招标情况。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备案。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规范招标文件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版)》,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和标段划分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邀请专家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审核把关,确保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建设工期和质量安全目标,以及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避免因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等情况出现。为了提升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前后内容一致性,《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要不加修改地引用,对投标人有除上述正文外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其他需补充的要求,应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同一内容在“投标文件格式”等章节出现时采取引用相关条款。不属于“评标办法”的内容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外的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人的依据。

2.资格审查与评标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具体项目提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在上报招标方案时阐明原因,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应采用合格制。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规范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交通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依法依规收取合法保证金。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应载明其有效期原则至交工验收时间止);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且未退回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退回履约保证金的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确保工程缺陷责任期内项目管理有序开展。不得收取预付款保证金,但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宜高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市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4.规范概算预算管理。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施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监理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对超过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招标;中标后应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加强合同履约、设计变更等环节管控,提高合同风险防控意识,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

5.细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在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和特点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进一步补充细化双方义务、异常恶劣气候、工程计量、进度支付、设计变更、价格调整、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要使招标文件成为项目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的有效策划。

(五)规范招标文件发售及投标文件接收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不得额外设置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将投标人单位资质、业绩、人员资格等作为购买招标文件的前置审查要求。接收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到场、现场审查资质原件等;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标识不符合要求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六)强化开标和评标过程管理

1.规范开标行为。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开标时递交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时,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并重新进行招标。开标过程中,现场发现的投标文件封套与所投项目、标段内容不一致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应现场宣布其投标无效,并记录在案不再进行后续评审,但结果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

2.规范协助评标和清标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协助评标(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的特定投标人。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等。完成开标会议(开启第一信封)后,如需要协助评标或清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进行归类汇总;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进行核实;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否则不予认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202191日后业绩全部进行网查认定,养护工程待网络平台可录入业绩后再适时实行业绩全面网查认定,在此之前,投标人对网查不到的项目纸质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网址和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和交竣工验收结论资料彩色扫描件。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还应协助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汇总,整理过程资料,协助完成评标报告

3.评标委员会组建与评标。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其人员5名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不得低于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当依法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在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事宜时向专家库管理人员提供,以便存档备案。在暂由市交通运输局代管市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期间,若需在市局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填报《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和《评标专家回避单位表》(详见附件3和附件4),出具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授权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专家抽取函,并在承担该项目招标监督职责的人员监督下办理代抽评标专家事宜。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真实评价(详见附件5)并上报市局。待全市启用平台评标专家库后,评标专家抽取交由相关单位平台统一管理,市局将不再抽取评标专家。评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应核实评标专家身份,向评标专家提供投标单位名单,评标专家核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签字确认;对评标专家关联关系等情况需要回避的,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标监督人员报告,及时补抽替换专家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身份平等,不得相互干扰或发表倾向性言论,独立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四章”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评标职责,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专家离开现场时不得带离任何评标资料,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按照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1113号)要求,待“交通和水利电子交易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交通建设项目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七)加强信息公开,执行“五公开”、“三记录”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或修改事项、暂停(终止)招标等全过程交易信息,招标人应认真审核把关,确认的内容同步发布在《陕西省采购与招标网》《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具体承担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介。以上公开内容和格式、公示时间,应满足《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版)》《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2020年版)》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尤其是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如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公示。所有媒介发布的内容均应一致。同时还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做好“五公开”、“三记录”。

1.严格落实“五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5项内容进行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公开。招标人应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中关键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和评标信息公示。招标人在发布招标结果公示时,除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等常规信息外,还应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项目业绩等。同时应公示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和原因。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网站建设投诉专栏,受理并处理投诉。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并在其网站进行公告。

不良行为信息公告。监督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2.认真贯彻落实“三记录”制度,防止非法干预评标的情况。

招标评标结果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是所有投标人关注的焦点,而评标过程是最易受到人为因素干预、引起投标人投诉的关键环节。为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开标评标活动要严格执行“三记录”制度,建立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相互监督机制。

全程录音录像。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的行为约束,防止参加评审的人员发布倾向性言论,影响结果的公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据可查。

评标专家履责记录。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上报招标监督单位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评标专家行为,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

参与评标工作人员行为记录。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参与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重点是对评标监督人员及招标人代表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当言行,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八)规范合同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市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实现网络平台日常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或转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加强信用评价及应用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全面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各县区可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研究,试点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为全市全面推行提供基础支撑。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项目法人上报市局记入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诚信档案,建立我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库,推动公路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实行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年度业绩、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开展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招标项目为评价单元进行扣分。招标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分别按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相应权重为招标人60%、具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0%、评标委员会10%。市交通运输局将每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评分进行汇总,同一时期内各单个项目综合考评的算数平均分即为该代理机构当期的实际考评得分,其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招标人应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方面,自行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招标代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有倾向性清标、私相授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等恶劣行为,或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规范运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限制其参与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人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如实填报“安康市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见附件6)。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行为合法合规。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5日内,将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在招标活动中的评价结果上报市局建养科。

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需遵从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有关规定。为规范信用评价加分行为,市局将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加分台账,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须将信用加分情况与招标情况报告同时报送市局。

四、严肃责任追究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的各类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提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诉处理期间,监督管理单位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监督管理单位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项目招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提出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公路工程建设中违规挂靠、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坐大成势、侵占国家利益、操纵招投标结果等行为的,计入我市企业信用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直接纳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对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附件:

1. 安康市公路工程招投标交易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2.安康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表

3. 安康市公路工程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4.安康市公路工程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回避单位表

5.安康市公路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综合评价表

6.安康市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表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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