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信息中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2019〕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我们在总结地方试点成果基础上,编制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经国办公开办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抓好本指引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时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本指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县(区、市)及以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引。
三、本指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标准目录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事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狠抓督促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引,抓紧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
五、请各地在本指引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