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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图一表”,即流程图和审查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34号文件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制度的贯彻落实。目前,制度实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国务院各部门均已建立审查机制,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31个省(区、市)均已印发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审查工作;市县政府在省政府指导下着手部署落实。同时,在制度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制度全面实施。基于上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6章、共26条,分别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细化。总体思路是,坚持问题导向,在遵循34号文件基本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明确相关程序和规则,督促和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切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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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衔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自2017年9月22日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加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已公告今年暂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今后,国家发改委也不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工程咨询市场准入放开,国家发改委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与“信用中国”共享的信用信息等,将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示,为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
三、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完善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包括资信评价在内的行业自律措施等新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在新的管理规定实施之前,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可参照工程咨询单位原资格证书选择服务提供方。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转变工作理念,切实承担起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管职责,重点从加强政府指导、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着力,规范行业发展,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工程咨询市场。要加大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咨询业务中弄虚作假、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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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近日,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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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管理办法保证金收退将更规范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管理,防治围标串标行为,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日前制定了《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保证金的返还,《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的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是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三是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四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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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投标企业季度信用分低于60,否决其投标资格!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18年1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1、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对应招标工程的工程类别,按照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
3、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且自评价以来没有工程项目实施评价的,其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以对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