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
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2018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践,现就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制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部门之间合力不强、综合窗口后台整合不力、“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基础薄弱等痛点堵点,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在审批流程上,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全过程。在办理事项上,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区域上,覆盖省、市(区)、县三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类房屋建筑)、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等线性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包括住宅、商业、仓储、服务业等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前已确定设计方案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主要目标。
1. 2019年上半年,省、市(区)初步建成覆盖各地各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全省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内,渭南市、延安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内。韩城市单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西咸新区建设项目审批纳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神木市、府谷县建设项目审批纳入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 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全省实现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分别压缩至12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内。渭南市、延安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优化完善配套制度和审批管理体系,加强示范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3.2020年9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通过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实现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落实已取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事项。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且符合中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定额标准的,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取消保证金、工伤保险、市容规费、资金到位证明等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由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落实,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严格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214号令),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选址意见书核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下放(委托)至设区市相关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事项下放(委托)至市县相关部门。自贸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委托自贸区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委托)事项承接工作。市(区)、县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
3.合并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且有关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无变化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其他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具体规定予以规范。
4.转变办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就建筑节能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等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应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取消勘测定界报告申请环节,转变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部环节。强化项目代码管理,按国家要求获取项目代码,并以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开展后续的审批、建设、监管业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5.调整审批时序。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其他评估评审事项和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项目信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
(五)规范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制订并公布本地区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审批服务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时限。通过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改革实施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企业获取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度。各市(区)及省级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分别报送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超出清单范围的需说明理由。
(六)深化流程再造。
1.分类细化审批流程。梳理并公布五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明确各类项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各阶段审批时限、全流程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线性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地,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人防、消防等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通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各市(区)、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按照新的审批流程执行。
2.简化小型项目审批。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强服务的改革措施。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制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及要求等,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免于提交三维建模等材料,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3.推行并联审批模式。按照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制定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关联审批行为,实行每个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做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结果共享。落实牵头部门首接办件负责制,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协调或会审。各相关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查意见。
(七)推行联合踏勘。同一阶段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建设单位提交现场踏勘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经牵头部门汇总各部门踏勘意见后,统一向申请人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推行“联合审图”。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时限、资质要求等,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在线整体性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依据审查报告予以确认。加快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建设,加强对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及人员的培训指导。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按照统一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2.推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将“联合测绘”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
3.推行“联合验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明确联合竣工验收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将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通信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九)推行区域评估。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评估评价事项,由各地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制评估报告,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订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的目标、范围、条件、事项、程序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梳理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作出审批决定,并做好登记管理,跟进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模式。
(十一)简化招标投标。研究制订简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具体措施。在依法依规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允许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协商确定相应的开标时间,并允许项目单位依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核准的招标方案办理开标手续,取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备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手续;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投标文件备案、投标邀请函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5月,省、市(区)按照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借鉴试点地区经验,全面启动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设。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本级政府负责资金保障,并按照任务分工加快推进。
2019年6月底前,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求,初步建成省、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及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2019年11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杜绝体外循环。将建设项目报建用地红线图、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等项目基本信息一网归集,与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信息等进行整合,推动项目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深度融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满足工程全寿命期质量安全管理需要,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制定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建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将“多规合一”纳入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提出形成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多规合一”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2019年11月底前,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基本形成“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策划项目生成。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建立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机制,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2019年12月底前,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四)“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市(区)、县(市、区)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审批服务业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落实场地、人员、事项、授权“四集中”。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通过网上咨询、线下指导、协调代办等方式,提前介入、超前辅导、跟踪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达到进件的规范要求。
(十五)“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梳理审批事项,将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11月底前,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请调整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管主要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明确监督检查办法,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模块,与省、市(区)相关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省、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业务梳理公布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研究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规范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加强进驻综合审批服务中心的技术力量,实现“一窗式”受理办结,尽量减少建设单位的临柜次数。制定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建立中介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中介服务行为全过程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议事规则,坚持季度点评、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认领任务,按时完成。
各地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科学统筹谋划,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与改革任务需要相适应数量的专门人员,抓好落实。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经政府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市(区)政府名义印发,同时抄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十一)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门协调联络人员,畅通沟通联络渠道,及时反馈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订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企业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二)严格督促落实。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和时间等,对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区)统一进行考评,并通过调研督导、通报、函询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改革措施刚性约束,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各市(区)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每月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运用改革成果。大力宣传改革的经验做法,通报鞭策后进单位,营造全省上下“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