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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常态化征集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5日00时00分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程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试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19〕1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0号)等规定,拟对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进行常态化征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态化征集品目范围

本次常态化征集为货物类供应商,常态化征集货物类品目见附件一。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3C认证、节能清单产品、进口产品管理等要求)。

(三)按要求提供不限于生产厂商证明、唯一授权代理商证明等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如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政策调整,导致商品、交易项目、入围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从其规定,入围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

(二)若电子卖场管理有新的规定意见或操作规程出台时,依照执行,入围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

四、供应商保证金交纳

申请入驻供应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的当月内)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足额交纳保证金伍仟元整(¥5000元)。保证金应当采用转账、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到账时间以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确认的收款时间为准。

该保证金用于供应商承诺充分供货的保证,保证所发布商品信息价格的真实性,保证履行电子卖场的各项规定。入围的入驻供应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通过征集审核的供应商在征集审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西安高新支行

账户名称: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金性质:交易保证金专户)

账号:15000090582753

备注:1.“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金性质:交易保证金专户)”要用全称,标点符号为中文字符;

      2.保证金以转账、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交纳的,需在备注栏标明保证金用途(可简写为“省政采电子卖场日常征集”)。

      3.已入驻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且已交纳保证金的生产厂商和唯一授权代理商,如需在常态化征集品目目录范围内申请增加品目,需提交申请资料,无需交纳保证金。

联系电话:029-88661348

五、供应商商品信息价格发布和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商品须按照品牌厂家提供的标准型号配置的商品范围内进行报价。在厂家标准型号基础上提高配置、服务标准的,也必须是厂家统一提供的配置、服务,并对相应的配置、服务进行分项报价,总体报价应包含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税金、利润以及质保期内的免费维护及各种风险等费用。

(二)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材料和所发布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陕西省财政厅保留核查的权力,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供应商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责任。

(三)入围供应商须具有完善的物流服务和售后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及时响应、及时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保修、退换货)。

(四)当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入围供应商须在服务承诺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入围供应商或商品厂商需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六、供应商管理

省财政厅委托省集采中心对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实行日常管理,并不定期对供应商报价、信息发布、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视情节在电子卖场进行约谈整改、暂停交易、商品下架等处罚,供应商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限整改仍不到位的,将取消该供应商入驻资格。(供应商管理和责任要求见附件三)

七、供应商承诺

(一)承诺加入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后期电子卖场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供应商须对提交的所有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期负完全责任,若提供伪造证明材料,取消参与资格。

(二)供应商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在陕西省(采购人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具有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自己拥有或有固定合作的有资质的配送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确保商品能及时送达到陕西省的任何范围。

(四)供应商发布的商品是可查询的市场通用商品,为该品牌原厂生产商品,不接受“特供”、“专供”产品。

(五)承诺进入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发布商品单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种要求:

1、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大型商城、卖场、商场的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该商品的含税平均价。

2、不得高于供应商实体店或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3、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网内比价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中标(不含单品目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成交价格;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网内比价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指单品目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价3%。

上述情形一经发现,供应商应立即调整上架商品单价,如不调整该商品则予以下架处理。

八、供应商提交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供应商提交申请时间和地点

1、提交时间:本通知生效后每月的最后一天受理供应商入驻申请文件,如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2、文件递交地点: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楼受理大厅,供应商需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授权书签到并递交资格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二)。

通过公开征集已经入驻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生产厂商和唯一授权代理商,对已入驻的品目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

(二)联系方式

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9-88661294   029-88661306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9-68936411

九、供应商入驻申请材料审核

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对供应商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即审核通过。审核过程和有关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供应商,应在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前,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填报相关信息,完成供应商入库(具体方法查看网站办事指南)。

(二)审核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审核工作人员将发送邮件至供应商提交申请材料邮箱,通知供应商需补充的材料和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请有关入驻申请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邮箱信息,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书面补充材料。因供应商关注不及时或未按要求递交相关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造成审核不通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十、结果公布

供应商入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资料(含补充申请资料)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审核结果公告,结果将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sxggzyjy.cn/)网站同时发布,公示期一个工作日。对结果的质疑和投诉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质疑和投诉的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电子卖场商品上架及交易

供应商入围且协议生效后,即可进行电子卖场商品上架及相关交易活动。供应商自行下载“2020年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操作手册”(见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gpmall/index.html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完成商品的上架与交易活动。

附件一常态化征集目录

附件二入驻申请资料要求

附件三供应商管理和责任要求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