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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门规定国家医药储备要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5日18时04分

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六部门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修订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医药储备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还明确中央医药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等47条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制定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财政部1997年制定的《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办法》规定,中央医药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确定,中央医药储存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储备现状和实际任务提出意见,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研究确定。实物储备原则上应在中央医药储备任务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照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的要求完成采购;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种,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储备到位。
中央医药储备产品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2021年修订办法》规定,新增储备任务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于国内具有3家以上(含3家)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生产企业及采购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生产企业,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储备品种市场价格或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确定;对没有市场价格和公立医院采购价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价格调查,按照计价成本加5%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购价格。

《2021年修订办法》提出,实行定期核销的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及时进行轮换更新,按程序申报核销储备资金,并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定期核销储备品种如在储备期限内调整采购价格,储备单位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采购价格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对于储备单位应建立医药储备台账,《2021年修订办法》要求,准确反映储备品种的规格数量、生产厂家、采购价格以及储备资金的拨付、使用、结存等情况,每半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定期核销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2021年修订办法》规定,储备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储备资金清算、过效期药品核销补储、本年度新药品采购计划等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涉及的储备药品应分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金额统计,并附报有关质量检验报告,上报材料同时抄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审核意见和储备单位新药品采购计划申请,7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上年度储备资金清算意见及本年度储备资金预拨意见。

《2021年修订办法》规定,储备单位应按照调用指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用品种送达指定地区和单位,并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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