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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9日17时19分


各招标人、各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特制定《安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请按照本细则有序推进。


      附件:《安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2月29日


安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符合《安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按本细则实施“评定分离”。

       第四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 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结果等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第二章 评标

      第六条“评定分离”项目提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展评标,评标方法参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施。评标过程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律对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序,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名,不超过5名,并对具体得分情况予以保密。投标人数量为11名(含)以下的,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为12名(含)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小于5名(大于等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不标明评分),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3名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名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递补至3名(须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后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定标

       第十条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按照本细则所确定的方法和程序开展定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参与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考察。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建立定标成员库,成员数量不少于拟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人员数量的2倍。成员从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招标人因专业力量不足,可申请上级单位委派人员或抽调下属单位人员组建定标成员库。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数量为5人或7人。其中,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成员库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外单位专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安排本单位(或邀请上级)纪检监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在定标活动开展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它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而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一)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

       (二)企业实力: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安全文明工地)、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纳税情况、项目资金保障)等。

       (三)企业信誉:诚信信息(“信用中国”“陕西建设网(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级建设诚信信息平台有效信息)、表彰表扬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五)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定标,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 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形成集体意见确定中标人。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中标候选人企业信用信息状况。对被各级建设诚信信息平台被列为投标受限行为人或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应当设置否决性条款。对未被列为前述情况,但有在公告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设置降低排序等惩罚性条款。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导致定标会需延期进行的,原则上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

定标场所不局限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便于过后进行追溯,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属于归档范围的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不属于归档范围的资料由招标人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签字。招标人或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定标结果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以附件形式上传至“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如需调整完善本细则的,另行通知。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示例).docx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 (示例 ).docx

     3.定标会议主要议程 (示例 ).docx

     4.承诺书(示例).docx

     5.定标报告(示例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