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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AB岗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4日11时54分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AB岗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组、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交易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将《AB岗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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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AB岗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A岗是指长期从事岗位固定工作的人员,B岗是指在A岗因故不在岗期间具备从事该岗位工作能力的替岗人员。

第三条AB岗人员由中心相关科组负责人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确定,并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施行。AB岗人员应相对固定,以两名工作人员为一组,避免空岗、缺位情况发生。发生工作岗位调整时,AB岗人员应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未经中心相关科组负责人同意,AB岗人员不得自行调换、更换。

第五条A岗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由B岗人员接替工作:

(一)因公出差;

(二)已履行请假手续,因故请假;

(三)已履行请假手续,休公休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四)其他无法在岗履行工作职能的情况。

第六条AB岗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岗,因特殊情况同时不在岗或AB岗一方长期不在岗的,由相关科组负责人另行安排。

第七条A岗人员离岗前,应当至少提前一天与B岗人员做好工作交接,交代清楚待办事项及要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应及时报请相关科组负责人同意,B岗人员主动替岗。

第八条B岗人员替岗期间,代替A岗人员履行相应职能职责,并负相应责任。

第九条B岗人员应统筹兼顾做好替岗工作和本职工作,因故无法兼顾的,应及时报请相关科组负责人同意,另行安排人员。

第十条B岗人员在A岗返岗后,应及时主动说明工作情况,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工作断档。

第十一条 中心按相关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实现一人多能。A岗应及时向B岗传达政策要求,做好业务知识和办理相关培训。B岗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细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因专业性较强或岗位特殊需要不适合设置AB岗的,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