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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度安康市及外地在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执业登记名单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1日10时57分

各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各招标人,各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2号)、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函〔2018182号)精神,我中心开展了安康市及外地在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2024年度诚信执业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有关规定对各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代理机构选用

  自公示之日起,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在公示名单中择优选用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选用外地代理机构的,应如实填报《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来安承揽单项工程执业诚信登记申请表》,规范执业,接受当地监管部门管理。

  二、实施代理项目“实名制”管理

  自公示之日起,新办理进场的代理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三、动态开展诚信执业登记工作

  (一)本市新注册及未公示的招标代理机构、外地来安承揽单项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安康市及外地在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诚信登记工作的通知》(安建技字〔20244号)要求,及时提供和完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代理机构可正常执业。

  (二)已公示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注册信息、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建筑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变更;如存在冒用、挂靠、出租、出借企业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的,经核实后移除公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三)动态调整后的代理机构诚信执业信息,每3个月公示一次。

  四、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

  各县(市、区)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现场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市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现场抽查,对未落实代理项目“实名制”管理的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安康市及外地在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执业登记名单.xlsx

 

 

                  安康市建筑技术服务中心

                    202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