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交易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3〕60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4〕385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估算价6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二、试行方式
(一)在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接受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其作为投标文件有效组成部分,信用承诺有效期至少满足投标有效期时效。
(三)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1.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未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6.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查询系统”及“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不良信用信息”且查询的企业最新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适用于交通工程);7.在“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未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适用于水利工程)。以上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作为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提供。
(四)投标人信用信息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查询为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良好条件要求。
三、有关责任
(一)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投标人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惩戒,且在安康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招标人3年内不再接受失信主体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其间中省对投标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指导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安康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