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中介代理机构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29日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介代理机构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代理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康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中介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参与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评标活动的中介代理机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中介代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及本规范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的相应专业力量,持有有效的主体资格,且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承接的中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人员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用弄虚作假、套壳、转包分包、挂靠承揽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 进入评标区前,自觉将通讯工具及与评标活动无关的物品寄存在评标等候区存储柜。在组织开评标活动中,应听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的统筹调度和安排,引导交易主体有序入场,配合做好项目信息登记、核验身份等工作,并按规定穿着有身份标识的马甲。评标活动结束后,核点清楚现场资料及物品、关闭用电设备、摆放整齐桌椅,待评标区管理人员核验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 严格遵守开评标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管理维护好开评标区现场秩序,不得出现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和违规就餐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若发现评标(评审)专家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告知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回避,不得隐瞒。
第八条 在专家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干扰评标(评审)专家正常评标,应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等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若发现评标(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条 评标活动未结束前,不得擅自离评标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场的,应征得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并在《人员出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遵守保密义务,在项目开标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技术性、商务性、投标策略等任何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咨询服务;不得透露投标人、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信息,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发生依法列入不良行为的其他现象。
第十二条 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不得拒绝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