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心各科室、各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交易见证服务工作,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提高交易质效,现将《见证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30日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见证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过程规范、行为合法、数据真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的见证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见证服务主要包括全流程电子化记录、关键环节核验、异常行为监测处置等核心内容,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第三方角度进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招标计划发布、项目登记、场地预约、交易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拍卖、挂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竞得证明出具、交易保证金收退等环节均属于见证服务工作范畴。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各方交易主体,包括交易甲方、交易乙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项目监督人员和系统运维人员等。交易甲方,即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交易乙方,即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中介机构,即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等;评审评标专家,即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磋商小组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等。
第六条 见证服务采用人工巡查、系统记录、录像录音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见证服务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工作规范、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的工作原则,除对交易活动进行见证记录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交易活动。
第八条 各方交易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见证服务重点记录以下行为:
(一)交易信息发布内容违反政策要求、表述不完整不规范、未满足最低法定时限、未在规定时间段在指定媒介发布等违反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的。
(二)擅自增减交易范围、环节流程,变通交易方式,未按照审批核准内容和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的。
(三)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履职不到位,不熟悉业务和系统操作流程,管理不规范,开评标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效率的。
(四)项目开评标过程中,交易主体长时间在开评标区域逗留聚集、高声喧哗、离岗串岗、未按法定程序和管理规定参与交易活动,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
(五)项目评审过程中,交易主体未严格执行通讯设施设备等管理规定,或明示暗示、发表倾向性意见、私下接触、干扰专家独立评审等涉嫌干扰公平交易的。
(六)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通过信息记录和数据分析,甄别出来的有关预警信息。
(七)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因故不能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不及时请假的;在同一时间节点,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项目评审邀请,影响项目评审;无故擅离职守、中止评审活动、消极评审的。
(八)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 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违规行为,现场进行警示提醒,协助矫正。拒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保留证据,按照《问题线索移交转办工作机制》相关规定,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见证记录、系统截图、录像录音等电子和纸质资料,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档案资料保存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 电子档案和见证服务等相关资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行业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单位可依法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查阅、复制。在查阅、复制档案前,应当办理相关查阅、复制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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