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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林权交易办事指南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4日00时00分

一、事项名称

林权交易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四)《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陕农业发〔2016〕86号)

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依法可以抵押的产权,应当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和抵押人同意实现抵押权的书面承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

三、申请条件

(一)转让方

1.转让方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且要有相应主管部门证明;

2.转让方已经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3.拟转让集体林权的,承包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拟流转林权须按“设定依据”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通过。

(二)意向受让方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国家林业局、陕西林业局等有关规定;

5.符合挂牌公告对意向受让方的条件。

四、办理资料

(一)转让方

1.林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林权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营权证);

4.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文件(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批准转让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集体林权转让须提供经公示无异议的转让方案和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

5.林权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材料;

6.受让资格有关条件材料(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资格条件包括受让方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

7.转让标的情况简介[包括文字描述(林地林木权属、坐落位置、面积、林种、树种构成、蓄积量、出材量、林地使用期限、四至、其他设施、交通状况等)、图片或视频资料;

8.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意向受让方

1.林权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个人的身份证明);

3.受让行为的决策文件;

4.符合转让信息公告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受让方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流入林地超过规定标准的,需提供林业经营能力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入的证明);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四处(501室)。

六、办理机构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业务受理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咨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29-88661314  029-88661316

业务受理电话:029-88661259

十、办理流程

转让人委托→提交转让文件资料→受理申请→资格审查→发布公告→意向登记→咨询考察、交纳保证金→确定资格→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成交公告→出具交易凭证→林权交割→档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