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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林业权负面清单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3日00时00分

林业权负面清单

林业权交易过程中的禁用条件

规范表述

(使用)

法律依据

1、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7条;《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3条

2、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6条

3、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挪作他用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8条

4、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使用权转让后,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15条

5、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后,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15条

6、林木、林地权存在属争议砍伐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17条

7、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6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禁止实施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43条

9、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禁止实施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财企【2006】529号第9条

10、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违反保密义务的

禁止实施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财企【2006】529号第14条

1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违反保密义务的

禁止实施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财企【2006】529号第14条

12、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的

禁止实施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财企【2006】529号第14条

13、交易过程中,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没有暂停交易的

禁止实施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财企【2006】529号第14条

14、经营者依法将其商品林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的

禁止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