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有几个要点,一是《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对企业来说是“紧箍咒”,超过要处罚;三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
排污权交易,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旨在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