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法律依据 |
1、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原则上不设条件),或者不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需设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四条、五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2、所设置的资格条件有明确指向性或违法公平竞争原则的,或者未将所设条件依法备案的(确需设置的) |
禁止设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3、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的 |
禁止设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二、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禁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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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权属不清晰,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情形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5、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交易标的,不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6、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项目,未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7、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单位控股权,未依法报本级政府批准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8、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未依法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9、产权转让未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未形成书面决议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10、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无安置方案或者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11、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转让方案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12、产权转让未依法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3、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未经评估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4、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的,未依法取得核准或备案结果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5、转让方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6、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未按照法定时间进行信息预披露,或者披露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7、转让方未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的,或不对披露内容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8、产权转让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未经核准或备案的,或者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9、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未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0、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未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21、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的,或未按照规定计算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22、竞价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
禁止设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23、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的 |
禁止设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24、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未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5、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26、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公告期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27、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未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28、不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而采用协议转让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29、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的 |
禁止设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30、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时,所提交的转让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31、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未报本级政府批准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32、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加行为,未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33、企业增资未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未形成书面决议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34、企业增资未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和评估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35、企业增资信息披露内容、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36、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未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37、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未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的,或者未经评估、确认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38、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
39、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递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40、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不符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应决策程序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41、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未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42、转让方未按照转让标的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的 |
禁止设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43、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未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44、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未比照本办法执行的 |
禁止实施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45、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进行批准的 |
禁止实施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
4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所采取的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
禁止实施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47、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处置,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的 |
禁止实施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
48、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的 |
禁止实施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6号令第二十五条 |
49、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未按照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 |
禁止实施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
50、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未参照本办法执行的 |
禁止实施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