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项目进场交易,实现“统一场地、统一系统、统一规则”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局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5日
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场外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现“统一场地、统一系统、统一规则”的目标,根据《安康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完成的项目。
第三条《入场交易凭证书》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的有效证明,是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审计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后续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凭证编号、入场登记号、项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名称、竞得人名称、中标金额、交易完成时间等交易信息,并做好防伪安全防护。
第五条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为交易主体免费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得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1、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2、进入交易中心但未完成的项目;
3、公示期未满或公示期间接到投诉正在处理的项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变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