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交易函〔2017〕134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工作牵头部门(交易办)、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相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依据《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12号)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12号)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会同省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活动信息和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推送。
第六条 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录入。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
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
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4. 利用评审电脑从事与评审无关事项的;
5. 违反评审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6. 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
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
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4.不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6. 酒后评标、评审并影响评标(审)结果的。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6.抄袭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2.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
3.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4.私下接触竞争主体;
5.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
6.中途退出评标评审活动、擅离职守;
7.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五)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2.收受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4.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
5. 泄露本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信息;
6. 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专家日常考评周期内累计被扣11至15分的,暂停其1个月被抽取资格;16至20分的,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累计被扣21至3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累计被扣31至39分的,暂停其12个月被抽取资格。上述处罚信息将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予以通报。以上暂停抽取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给专家。被暂停资格的专家通过相关考试在暂停期后可恢复资格。
累计被扣40分及以上的,直接取消其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抽取资格,并予以通报不再续聘,同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七条 年度考评采用一年一评。年度考评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专家日常考评得分占60%,参评情况占30%,报送变更信息情况占10%。日常考评得分为60分以上(包含60分)方可进入年度考评,否则年度考评不合格。年度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一)日常考评得分计算方法:(100-日常考评扣分分值)×60%。
(二)专家参评情况包括语音电话未接听率、放弃参评率、长期请假率。参评情况由专家管理后台系统自动记录。得分计算方法:(100-扣分分值)×30%。
1.语音电话未接听率(电话未接听次数/后台拨打次数×100%)。
未接听率<25% 不扣分
25%≤未接听率<50% 扣20分
50%≤未接听率<85% 扣30分
85%≤未接听率<100% 扣40分
未接听率=100% 扣60分
2.放弃参评率(放弃参评次数/抽中次数×100%)。
放弃参评率<15% 不扣分
15%≤放弃参评率<35% 扣5分
35%≤放弃参评率<85% 扣10分
85%≤放弃参评率<100% 扣15分
放弃参评率=100% 扣20分
3.请假率(请假率=请假天数/365天×100%)。
请假率≤50% 不扣分
请假率>50% 扣20分
如在年度考评周期内未被抽取,电话未接听率、放弃参评率、以满分计。
(三)专家变更信息登记情况。得分计算方法:(100-扣分分值)×10%。
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等,不及时填报《专家信息变更申报表》或专家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扣100分。
年度考评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秀”,并予以通报表彰;年度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考评结果为“合格”;年度考评得分为6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再聘用,取消其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被抽取资格。
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年度考评时每次加10分。
1.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2.检举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
4.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5.因特殊情况需要补抽评标评审专家,被抽中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的;
第八条 续聘考评周期为专家证书印发时间起三年,三年年度考评的平均值为聘期考评得分。聘期考评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秀”;聘期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下70分(含)以上的,考评结果为“合格”;聘期考评得分为7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再续聘。
聘期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专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公示无异议后可续聘;聘期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为资深专家。
第九条 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结果,应录入评标、评审专家考评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告知专家本人。
专家信用信息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家有权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专家在聘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经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即解除其专家聘用资格。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办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对日常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落实考评职责的单位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考评职责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前款所述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附件:陕西省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表
附件
陕西省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考评内容 |
所扣 分值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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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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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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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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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用评审电脑从事与评审无关事项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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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评审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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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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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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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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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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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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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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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酒后评标、评审并影响评标结果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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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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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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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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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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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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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抄袭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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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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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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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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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私下接触竞争主体。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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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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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途退出评标评审活动、擅离职守。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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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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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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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收受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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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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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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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泄露本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信息。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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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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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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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加分内容 |
所加 分值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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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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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举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10分 |
|
|
||||
3 |
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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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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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特殊情况需要补抽评标专家,被抽中的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的。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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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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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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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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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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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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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