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项目名称: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安康市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及安装和遥感监测平台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XGT2018-AK-081
当事人1: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48号
法人代表:赵恒
联系电话: 0915-3189913
当事人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 安康市育才路113号
联系人:章建义
联系方式:0915-3291209
二、基本情况
本局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安康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群众信访转办函(安财纪函﹝2019﹞001号),移交关于“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安康市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及安装和遥感监测平台采购项目”的实名举报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法定职责,组织对本项目检举事项开展了监督检查:
检举事项1:“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超出范围经营属于无效投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检举事项2:“本项目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无制造厂授权书,且授权书有效时间不能满足要求属于无效投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检举事项3:“本项目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价格分值要求凡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以上(含15%)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本条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检举事项4:“本项目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不符合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没有分标段项目售价为500元,分标段项目每标段最高300元‘。本项目共分两个标段,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为每标段500元”。
经本机关调查,检举事项1、2、3、4行为事实存在,检举事项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之相关规定,决定对检举事项1不予采纳,检举事项2、3、4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本次采购作废标处理,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重新组织招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项目执行情况与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安康市财政局;责令“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