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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息共享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1日00时00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康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安信用办发〔20203号),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信用信息核查机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陕西安康)网站,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公示与披露,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贯彻落实各行业领域“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进联合惩戒措施运用,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履约,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归集整合。91日起,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检查抽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要及时、全面、完整地汇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常态化更新。信用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已建立业务管理、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信息系统的部门,由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信用信息;未建立信息系统的部门,确定专门人员按时报送和更新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不得漏报、迟报、瞒报。其他信用信息至少按月报送和更新。

鼓励自然人、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陕西安康)“自主申报”端口自愿注册、自主申报资质证照、荣誉表彰、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诚信管理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授权信息管理工作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将作为今后开展信用评价评分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二)扎实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层面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和《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安发改财金〔2016314号)有关规定,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推行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

对拟列入相关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失信主体,应当由认定机关以书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包括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异议申请的权利、信用修复的途径等。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组织核查处理。

(三)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信用中国(陕西安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应公开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以及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陕西安康)”网站。对公开的失信信息,应明确公开期限。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各级各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本部门、本领域失信信息,记于同一主体名下,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办要将归集整合后的信用信息数据与各级各部门充分共享,为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五)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1、建设联合奖惩应用端口。市电子政务办应于20209月底前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申请建立联合奖惩应用端口,为全市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2、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联合奖惩应用端口,全面建立“逢办必查”机制,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应用闭环。

3、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级各部门对列入“黑名单”失信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各级各部门对列入“黑名单”失信主体的自然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参与评估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政府资金支持;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职业(执业)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一名系统管理员于9月底前完成县区信用信息共享部门信息采集账号创建工作。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对照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谁产生、谁上传”的原则,落实至少一名信息采集员,负责数据归集上报工作。

(二)强化行业监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等级分类、信用评价、信用风险提示和预警监测。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理念,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核查和联合惩戒措施,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动信用协同监管落到实处。

(三)注重失信修复。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办要畅通信用修复通道,积极引导失信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对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除外)、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核定,不再公示、披露或使用失信信息,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安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