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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关于安康市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2日00时00分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制度》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10]95号)、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行[2014]47号)精神,就安康市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
  按每人次300元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每超一个小时每人次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凭据报销。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的、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100元。
  四、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确定需要采购专家论证的项目,论证费用参照专家评审费用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费用支出由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承担。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