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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对2017—2018年度市级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2日00时00分

  为了加强市级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服务行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了 2017—2018年市级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供应商。现将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服务范围
  市级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进行的所有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等),须由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提供。
  二、定点服务有效期限
  本次车辆维修定点服务采购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限2年。
  三、定点维修企业及联系方式
  详见《2017-2018年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表》(附件1)。
  四、定点维修及结算程序
  (一)采购人需要修车时,可在定点维修供应商中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填写《安康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附件2,以下简称送修单),经单位领导审签后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
  (二)车辆维修完毕后,定点企业应填写《安康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附件3,以下简称结算单)。结算单须含有维修项目、门市标价、结算价格、优惠率等指标,经采购人、定点企业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维修费用结算的凭据。
  (三)维修费用由采购人采用非现金方式与定点维修企业定期结算。采购人应按月将送修单和结算单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维修费用支付给定点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市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无故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公务车辆维修情况实行单车动态管理。各定点维修企业每月终了5日内须将本企业维修公务车辆情况分单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对单台车辆年度维修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须由定点维修企业在维修结束后及时告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对维修情况进行核实。对单台车辆年度维修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而定点维修企业在维修结束后没有及时告知的,市财政局对维修结算单不予审核、资金不予支付,并将对定点维修企业警告批评,对其服务做不良记录。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生三次类似情况,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三)在定点有效期内,定点维修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投诉。定点维修企业被投诉达到3次并经核实存在下列问题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维修业务;
  2. 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 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 擅自抬高收费价格;
  5. 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采购人要依照约定及本通知要求及时支付维修款项,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
  (五)市级各单位、各定点服务供应商对公务车辆维修定点服务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反映。联系电话:3214817。

安康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9日

  附件1:2017-2018年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联系表  

  附件2:安康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

  附件3:安康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