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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产权市场“发现价格、发现投资人”,内蒙古是这样做的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2日00时00分

来源:内蒙古日报

 依照国务院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改造,为需要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近年来,作为统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平台运行管理的自治区唯一一家省级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遵循贯彻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和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统一场所建设、统一平台系统、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D类产权类)的通知要求,发力进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规范开展工作,主要承担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它财产权(广告经营权、冠名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公共资源交易及自治区企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交易、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转让、金融国有资产交易、涉诉资产(罚没资产)转让等服务职能,进一步助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取得大发展。

 2015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积极响应国家“数据互联互通全面建设互联网时代”的理念,创新发展模式,联合江苏、广西、黑龙江、海南、湖南、山西等全国20多家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共建互联网交易平台——E交易,E交易集电子交易、电子招标采购、综合信息发布、资金结算、金融支持在内的全方位、全流程、多维度的“交采”一体化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线上服务能力和公信力。与此同时,在当地政府的积极主导和推动下,中心与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了公共资源平台对接工作,先后在呼伦贝尔、包头、通辽、赤峰、阿拉善等地建立子公司、办事处,畅通线下服务通道,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建设的步伐,使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更为明晰、流程更为高效、交易更为方便、结算更为安全。

 作为自治区统一整合的公共资源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严格履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公信力职责,坚持市场和创新双轮驱动,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积极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平台建设。截至2017年6月底,累计成交各类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3283宗,成交金额近170亿元,涉及资产总额近700亿元,竞价率87.72%,平均增值率8%;国有企业物资采购2477宗,采购金额28.50亿元,平均节资率11.44%。经过多年的发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和能力,据行业数据显示,中心在公共资源类交易业务方面位居全国同级机构前茅,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强力助推器。

 集中统一监管。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类国有产权、金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资产、涉诉资产业务分别由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归口监管,日常监管定期接受自治区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指导和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自律管理。

 数据监测对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务院国资委全程监测,交易竞价数据、竞价程度和竞价结果通过平台数据公开、全程留痕不可逆,可实现交易活动动态监督、预警和自律管理,确保交易机构规范运行。

 制度体系建设。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针对公共资源的不同特点,形成了包括项目策划、进场交易、推介服务、信息反馈等环节的制度和办法,为规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流程顺畅、风险可控的制度体系保障。

 全流程网络应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E交易网络交易系统可实现包括亮点挖掘、全景展示、公告登记、咨询竞价、成交结算等环节的全程互联网电子化操作应用,便于异地买受人参与,确保公共资源高度透明,良好体验实现交易。

 全媒体推介。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流媒体、纸媒体、路演、投资人数据库及全国信息联网,大数据共享和跨区域参与的互联网平台模式,形成立体式、多点式的全媒体推介格局,充分发挥了产权市场“发现价格、发现投资人”的功能。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将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主导思想,以信息化为前提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的全流程化互联网操作的转变,在统一的公共资源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对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避免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易产生的“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等腐败现象滋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