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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省级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办理工作实行承诺制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8日00时00分

陕建发〔2020〕37 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和省工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陕建发[2020] 32号),按照《中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精神,为满足企业办事需求,转变办事方式,简化办事流程,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省级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自即日起直至疫情结束前,我省省级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所有材料实行承诺制。

二、企业在办理招投标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以下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

1.招标备案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

3.拟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

4.拟招标项目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6.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1.请办事企业和人员登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项目进场登记备案栏目办理相关事项。

2.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其他相关附件”中上传签字印鉴齐全的书面承诺书。

3.收到有效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办理工作。相应的备案结果依法、及时通过“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送达办事企业和人员。

4.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到现场办理的,请提前通过咨询专线联系。办事人员按照要求做好防护工作。

四、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在疫情结束后将加强对承诺制备案的监督检查。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同时,限制或取消其在我省范围内组织参与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并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平台,并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五、疫情防控期间咨询专线:029-88661318(工作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由工作人员提供咨询解答、急办预约服务等。

六、各地市房屋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全力做好建设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及时向省厅报送相关信息。

  如有新的调整变化,将另行通知公告。

 

附件:承诺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